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宗**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的(2011)永**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宗**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宗**借款30000元。被执行人赵**于2015年8月4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永**执补字第1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