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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张**、徐**、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徐**、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李*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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