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徐**、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李*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孟**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吕**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黄*、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李**、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宗**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贾**与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明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