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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白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白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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