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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2011年7月5日,被告李**向原告赵*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清,到期后,经原告赵*多次催要,被告李**于2012年10月、2013年11月两次还款4万元,下欠1万另约定于2014年12月底还清,到期后,经原告赵*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款。现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赵*借款1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赵*陈述的情况都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被告李**向原告赵*借款5万元,于2012年10月、2013年11月两次还款4万元,下欠1万,于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赵*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于2014年12月底还清,到期后,经原告赵*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款。

另查明,被告李**、赵**于1987年11月19日在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4年5月7日在永昌县民政局协议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赵*、被告李**的陈述及原告赵*提交的借条一份,被告李**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李**拖欠原告赵*借款的事实,有被告李**出具的借据证实。被告李**、赵**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现原告赵*要求被告李**、赵**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赵**偿还原告赵*借款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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