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振世与被告秦**、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振世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狄振世以与被告秦**、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狄振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狄振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原告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陈*、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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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陆**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孟**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