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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狄**与被告秦**、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振世与被告秦**、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振世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狄振世以与被告秦**、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狄振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狄振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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