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原告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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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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