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经本院通知后,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原告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陈*、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巨有军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古**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孟**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盛**与被告熊*、勾成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