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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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