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原告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陈*、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巨有军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古**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孟**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盛**与被告熊*、勾成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