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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王**、陈*、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张某某放弃要求被告陈*、陈*作为继承人承担清偿被继承人陈*某债务的责任,以借款系被告王某某与其丈夫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并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彼此相识。2013年秋,被告王某某的丈夫陈某某以承包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用以给工人发工资。2014年7月21日,原告与陈某某对借款进行结算,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款675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春节期间还款。2015年春节期间,原告向陈某某催要借款,陈某某说缓些日子还款。后陈某某病故,原告又向被告王某某催要借款,被告王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认为,因借款是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向原告所借的款,故借款应当为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现陈某某病故,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6750元及利息595.35元。考虑到被告王某某现在的生活状况,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秋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被告王某某的丈夫陈*某以承包工程需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750元,陈*某于2014年7月21日给原告出具借款6750元的借据一张。2015年春节过后,陈*某病故。借据经陈*某的女儿陈*辩认系陈*某笔迹。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1张、证人陈*的证言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675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丈夫陈某某之间已经形成借款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苦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某虽已病故,但借款系被告王某某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现被告无证据证实借款系陈某某个人债务,应当认定借款系被告王某某与陈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偿还义务。对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750元,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请求,是其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67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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