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与被告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原告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陈*、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巨有军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古**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狄**与被告秦**、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陆**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