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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与被告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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