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祝*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魏**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