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盖保新与王**、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盖保新诉被告王**、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二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二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白银市白银区,在兰州市**段家滩路410号,故此案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借款纠纷属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二被告住所地在白银市白银区,经常居住地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因二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兰州**法院管辖。关于本案中合同履行地,由于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物为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兰州**区法院亦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白银市白银区,故本案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移送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