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提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42.50元,减半收取421.254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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