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任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原告林**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诉被告钟xx、钟x、钟x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郝**与被告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永**业有限公司、徐**、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吕**与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