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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诉被告钟xx、钟x、钟x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诉被告钟xx、钟x、钟x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负担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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