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x诉被告钟xx、钟x、钟x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负担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原告李**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狄**与被告秦**、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陆**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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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永**业有限公司、徐**、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