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原告古**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狄**与被告秦**、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任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永**业有限公司、徐**、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x诉被告钟xx、钟x、钟x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