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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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原告张**与被告王**、陈*、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巨有军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古**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任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永**业有限公司、徐**、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诉被告钟xx、钟x、钟x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与被告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