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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平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平诉称,2014年6月,被告周*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逾期不还的按月息4%计算。但被告并未依承诺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8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原告差旅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电话)传唤被告,但该电话一直处于呼叫转移状态。又按照原告提供的两地址前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均不在此居住。事后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陈述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家庭住址是被告原来的住址,现在未在此处居住,但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罗**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2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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