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李**、滕*、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滕*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滕飞的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李**、滕飞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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