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诉被告邵**、漆**、窦**、袁**、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漆**、窦**、袁**、董**工资及车辆等价值2837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漆**、窦**、袁**、董**工资和车辆等价值2837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