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邵**、漆继军、窦**、袁**、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诉被告邵**、漆**、窦**、袁**、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漆**、窦**、袁**、董**工资及车辆等价值2837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漆**、窦**、袁**、董**工资和车辆等价值2837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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