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准确的被告送达地址,经我院多次寻找均无法传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退还原告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常红梅与王**、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刘**、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牛**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叶**诉白银旭*装饰工**公司、任**、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王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