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准确的被告送达地址,经我院多次寻找均无法传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退还原告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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