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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诉讼标的属于200万元以上,且原告的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根据最**法院公布的《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该案应属于白银市中级人法院审理,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至白银**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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