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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被告杨**因涉嫌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4年12月23日恢复审理,于12月3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在甘肃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7月20日,被告杨**向原告借款6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12月20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9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愿意还款。现在因服刑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被告杨**向原告章**借款6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章**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元整(捺*);¥:66000.00元(捺*);于2013年12月20日(捺*)前还清住址:锦华园3单元5号楼521室(捺*);电话:13830017985(捺*)借款人杨**(捺*)2012.7.20(捺*)”,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当庭举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证实,该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向原告章**返还借款66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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