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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1月19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被告张**的雷诺50型铲车一台,并于1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与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1日,被告张**向原告借现金480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被告张**2014年9月底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推诿不还,现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8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愿意以法院已经扣押的雷诺50型铲车顶付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被告张**向原告刘**借款480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于2014年9月底还清借款。该借款至今未返还。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该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向原告刘**返还借款48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诉讼保全费2920元,均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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