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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朱**、李**、白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范**、朱**、李**、白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范**与申请人朱**、李**、白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白银市白**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4年2月10日朱**、李**因急用资金周转向范**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1年,2015年2月10日到期,对该笔借款朱**、李**用自有的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刘家梁890平米的房产作为抵押,白银**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无限连带担保。

二、因该笔借款于2015年2月10日便已到期,朱**、李**、白银**有限公司承诺自签本协议之日起3日内将所欠范**借款200000元一次性偿还完毕。如到期未偿还,朱**、李**、白银**有限公司自愿承担2014年2月10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及抵押、担保责任,并积极配合申请人范**办理抵押房产转让过户手续。

三、各申请人对借款金额及借款方式均无异议,并自愿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

四、朱**、李**如到期不能偿还该笔借款,应承担不能偿还该笔借款范**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及逾期利息等。

五、本协议项下内容各方均已充分阅读并理解,并自愿做司法确认,以督促更好履行。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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