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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3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30000元,经双方协商,被告还欠原告借款本息2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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