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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被告高某某、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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