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被告高某某、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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