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慕XX与被执行人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XX与被执行人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白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XX当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慕XX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1年5月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11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73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慕XX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白XX所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民路小区康怡苑8幢1单元-1-2号(房屋产权号:09142298)房屋,并陈述被执行人白XX下落不明,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需法院查询了。申请执行人现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白XX的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白XX一直未到庭,故执行费在再次立案执行的时候一并收取。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白XX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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