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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时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史**与被执行人时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时松林向申请执行人史**偿还借款130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偿还80000元,下剩5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付清,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89元,但被执行人时松林尚欠申请人史**50000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时松林名下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时松林下落不明。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时松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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