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银川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银川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银川市**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48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02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银川市**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共同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08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