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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