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一平与安徽大富**宁夏分公司、安徽大**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一平与被告安徽大富**宁夏分公司、安徽大**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安徽大**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8750元。保全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已按约清偿债务。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一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4元,财产保全费3364元,共计8108元,由原告曾一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