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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偿还借款5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150元,执行费55416元,以上共计558056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缺席审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李**名下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李**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地下储藏室、银川市兴庆区某室及阁楼房屋两套,该房产均有抵押,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李**并不在判决书所载明的地址居住且下落不明。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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