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宁夏众**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