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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