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马**、宁夏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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