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653元,案件受理费37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0元,以上共计36167元,在申请执行前,刘**支付了20000元。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当中,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赵**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