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曾志诉被告高**、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赵**与金*、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丁**、银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王*、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麒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冯*与王攀阳、宁夏华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官华、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游海军、宁夏奥立**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