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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季**偿还申请执行人田*借款410000元、支付利息50963元,共计460963元。被执行人季**于2015年3月2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田*借款50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偿还借款100000元,于2015年8月23日前偿还借款100000元,剩余210963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还清。如被执行人季**有任何一笔逾期还款,申请执行人田*可就下剩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季**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下剩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暂算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4月8日的利息1007元),案件受理费4107元、保全费282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934元,以上共计475836元。申请执行人田*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季**的工资收入,后为保留被执行人每月生活费按时发放,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了季**的工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田*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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