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钦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钦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时钦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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