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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柯**、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柯**、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兴民初字第63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柯**、周*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75元,缴纳执行费13900元,共计1171475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柯**、周*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以被执行人周*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产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债权债务一笔勾销。鉴于目前该房产不具备过户条件,双方协商待房产具备过户条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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