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凌永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调解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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