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第三人宁夏土**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李**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52元,减半收取16476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纳**与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姚*、银川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龙*与任*、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宁夏万**有限公司、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朱**、吴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车**与宁夏**促进会、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