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纳**与被告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纳**负担(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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