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林**、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林**、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林**、曹**向申请执行人潘*偿借款30000元,利息1631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1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16元,以上共计48038元。申请执行人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时系公告送达,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根据民事判决书提供的地址对被执行人林**、曹**查找,未能找到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曹**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办证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林**、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616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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