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诉被告林*、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马*已清偿涉案借款,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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