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3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38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曹**支付申请执行人汪**借款144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汪**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3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