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以被告官*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3元,财产保全费1655元,共计4008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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