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时登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何**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叶**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白**、宁夏伊**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连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民间借贷纠纷管辖裁定书
梁*与谭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林*、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潘*与林**、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