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偿还申请执行人叶**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7.5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34元。申请执行人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执行人员联系申请执行人询问被执行人现是否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甘肃信**有限公司上班,申请执行人称其在该公司当监理。本院执行人员于2015年7月27日前往该公司查找其下落,但其未在公司,本案已向其工作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本案已将被执行人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其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本案的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734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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