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渠与被告许多军、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渠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新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2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刘**与陈**、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乔*与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周**、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欧**、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何*、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宣**、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